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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分装生产粉条等,海口一人被警告、罚款5万元

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6-09 浏览量:722次
  • 6月8日,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,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分装生产粉条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,今年5月,海口吕某良被警告、罚款5万元。

      3月9日,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吕某良(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仁里村162号)住所现场检查发现,有2名工人正在切割包装粉条,现场摆放有2510捆(500g/捆)已加贴标签的红薯粉条(标签标注:生产商睢宁县某某粉丝厂,生产日期2022-03-02)、250斤散装粉条、16箱尚未使用的上述红薯粉条包装纸。

    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显示,吕某良从睢宁县某某粉条厂购买散装粉条,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,经切割、称重、包装、塑封、打印日期等程序分装生产粉条,查实分装生产粉条2862捆(规格500g),货值金额9730.8元,违法所得1204.8元。

      商报记者注意到,吕某良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分装生产粉条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。5月16日,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吕某良改正违法行为,并对吕某良作出警告、没收2510捆粉条及16箱粉条包装纸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电子秤5台、没收违法所得1204.8元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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